索 引 号: | pydn/2022-00209 | 分 类: | 信息公开制度 | ||
责任部门: | 发文日期: | 2022年10月20日 | |||
标 题: | 谢家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谢家滩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谢家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谢家滩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谢政字〔2022〕67号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镇党政会研究同意,现将《谢家滩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谢家滩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谢家滩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谢家滩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谢家滩镇政策解读工作制度》《谢家滩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谢家滩镇村(居)务档案管理制度》《谢家滩镇回应关切工作制度》《谢家滩镇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谢家滩镇政策解读专员制度》《谢家滩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谢家滩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谢家滩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镇党政办及各业务部门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
第二条 本镇党政办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各政务公开主体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镇党政办将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条 镇党政办作为镇级政务公开目录的监管单位,应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主体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谢家滩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镇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被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谢家滩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县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不同业务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局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谢家滩镇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四章执行。
(三)不予公开。
1.《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条例》《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提请政府相关会议的文件,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上会前须经同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党政办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业务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业务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府网站运维单位,在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由谢家滩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谢家滩镇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镇党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在镇党政办的统筹协调下,各个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第二条 各业务部门是政策解读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镇政策性文件由党政办负责起草组织解读;各业务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业务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第三条 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镇党政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镇党政办或政府各业务部门制发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文件。
第四条 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要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解读方案由政策文件起草业务部门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
第五条 以镇党政办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一并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予以退文。镇党政办负责做好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工作。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七条 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册子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是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八条 镇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第九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谢家滩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镇政府党政联席会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镇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电视、公众号、广播、视频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部门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谢家滩镇村(居)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居的档案工作由支书、村居主任负责,列入议事日程,党务工作人员兼任档案员。
二、归档范围:凡反映本村/社区一切工作活动形成的具有存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声像、照片(财务资料除外)都应归档。
三、归档时间:所有档案必须在每年年底以前收集整理归档。
四、整理要求:按分类整理,排序合理,装订整齐美观,书写工整。
五、档案的保管保护:配备档案柜,有防护设施措施,杜绝丢失、泄密、损毁、霉变、虫蛀、鼠咬现象发生,确保档案安全。
六、档案的借查阅利用:查阅档案,须由村居支书或村居主任批准;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借走的,限三日内归还。借查阅档案者,不准撕页、添页、匀划、涂改、抽换、浸水等,保持卷内整洁。
七、档案员的职责:档案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按时立卷归档,不得积压;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和借查阅登记;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应销毁的档案报村居支书、主任同意后由2人监销。
八、凡因玩忽职守,致档案损毁、丢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
村居档案查看管理流程
谢家滩镇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6号)相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政府及其业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舆情回应重点
(一)对本镇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道德底线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第四条 回应关切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各业务部门负责检测、收集镇主要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论坛、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新媒体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地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政务舆情回应与处置。负责回应处置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收集汇总事件权威信息,在党政办的指导下,按照分级响应预案对政务舆情做出回应及处置。 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原则上要在1小时内首次信息发布,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条 本镇政府及其业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掌握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权。
第六条 对上级政府转交我镇办理的重大政务舆情,以及群众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的重要政务舆情,谢家滩镇党政办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关部门、涉事单位办理。各业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对重要政务舆情即接即办,重点给予关注,并实时报送办理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向谢家滩镇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将政务舆情处置回应工作纳入镇政务公开重要考核内容。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业务部门进行通报并约谈。对因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政务舆情升级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采取通报、问责等形式予以惩戒。
第八条 本制度由谢家滩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谢家滩镇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府相关会议公开,提高政府重大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二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三条 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镇党政办具体组织实施。镇党政办应当在会议之前与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并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四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镇党政办应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五条 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镇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第六条 镇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镇政府召开的其他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八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镇党政办应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落实。有关业务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镇党政办备案。
第九条 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谢家滩镇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谢家滩镇政策解读专员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策解读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业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按照“政治可靠、领导倚重、责任心强、稳定性好、政策敏感度高”的标准选拔业务骨干担任政策专员。
第四条 按照“部门推荐、集中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考评,确保政策专员机制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第五条 依托政务公开专,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
第六条 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对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方面进行解读。
第七条 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图文漫画、事例讲解、短视频等形式开展多元化解读,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第八条 政策专员要切实加强学习,梳理最新文件政策,厘清各相关业务环节,以专业的能力为群众及企业解读政策。
第九条 政策解读应让公众看得懂、易接受,解读材料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可通过案例讲解、数据呈现、一问一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政策专员推进政策解读的进度,对政策解读不力的情况予以督查,形成督查通报,推动政策专员解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谢家滩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能部门的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寄送、政府网站申请、传真申请等方式提出。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职能部门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期限
1、各职能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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