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国家、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三、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县乡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执行。
四、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战略规划的;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的;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决策的;
(五)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变动的;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的;
(七)涉及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八)涉及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化情况的;
(九)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县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八、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预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不履行预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